品保辦〔2025〕2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異議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等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組織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異議審查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于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異議審查工作規范(試行)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異議審查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異議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 保護辦公室)負責異議審查的組織實施,審查員具體承擔異議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異議,是指自品種權申請之日起至授予品種權之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等要求的品種權申請,可向保護辦公室提出意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稱為“異議人”,品種權申請人稱為“被異議人”。
第四條 異議人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保護辦公室提出異議:
(一)申請品種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
(二)申請品種不屬于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內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三)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了多項品種權;
(四)申請品種不具備新穎性;
(五)申請品種不具備特異性;
(六)申請品種不具備一致性;
(七)申請品種不具備穩定性;
(八)申請品種的名稱不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
(九)申請品種的申請權歸屬及培育人署名有爭議;
(十)申請文件內容或提交的申請品種繁殖材料與實際不符;
(十一)其他情形。
第五條 異議人提出異議時,應當向保護辦公室提交《品種權申請異議書》(格式見附件1),說明異議的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異議事項。
第六條 異議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異議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一)未以中文書寫,或證據、證明文件沒有中文譯文;
(二)未指出異議品種名稱或申請號;
(三)未指明異議事實和理由;
(四)按照異議理由應提供相關證據而未提交證據;
(五)其他情形。
凡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異議保留原提出日。異議人期滿未補正或補正后仍不合格的,視為未提出異議,審查員發送《異議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指定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
第七條 異議人提交的證據應當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在形式上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一)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提交的證據材料上簽名并提供法定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復印件等;異議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異議人為非中國法人單位的,且無法提供公章的,應提供相應支持文件;
(二)證據為復印件的,復印件應當標明“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名或蓋章;
(三)提交一份以上證據的,應當附證據目錄,并標明序號,說明擬證明的內容。
第八條 審查員對異議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本規范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七條要求或補正后合格的,審查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發送《異議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3)。
第九條 異議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不予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發送《異議不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
(一)異議的申請品種不符合本規范第四條規定的情形;
(二)品種權的法律狀態為授權、駁回、撤回、終止、無效、屆滿等狀態;
(三)異議人補正后,提交的證據仍不符合本規范第七條的要求;
(四)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異議受理后,審查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異議人發送《意見陳述通知書》(格式見附件5),并附異議書和證據副本,通知被異議人進行書面意見陳述。被異議人收到通知書及異議書后應當在60日內進行書面意見陳述;無正當理由期滿未答復的,該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審查員發送《視為撤回通知書》(格式見附件6)。
第十一條 必要時,針對被異議人的答復,審查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異議人發送《意見陳述通知書》,并附被異議人答復意見,通知異議人進行意見陳述。異議人收到通知書后應當在60日內進行答復;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或異議人匿名、無法聯系到異議人的,審查員將以現有異議書和證據作為審查依據。
第十二條 異議人收到《意見陳述通知書》60日答復期限屆滿,雙方意見陳述無新事實、新證據的,意見陳述和舉證階段結束。
第十三條 審查員針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書面審查。
第十四條 為查明異議事實和理由,審查員與異議雙方或相關第三方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溝通時,必要時按《異議電話記錄表》(格式見附件7)、電話錄音或會議紀要形式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涉及重復申請品種權或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與其審定、登記樣品不一致,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保留有標準樣品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安排分子或田間種植鑒定。
異議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在提出合理理由和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復檢,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第十六條 審查員根據異議雙方提供的證據、查明的事實、鑒定結果等,形成異議審查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在指定期限內向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發送《異議審查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8)。指定期限通常是從保護辦公室初次發出《異議受理通知書》的發文日期起12個月內。但鑒定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 當異議涉及法律疑難問題或重大糾紛時,審查員可組織內部會議,必要時咨詢相關領域專家,異議審查意見應當報保護辦公室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保護辦公室對申請權或品種權歸屬問題不作判定。異議人因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保護辦公室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申請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保護辦公室提交《中止程序請求書》(格式見附件9),并附具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審查員經審查后向異議雙方出具相應的《中止程序請求審批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涉及權利歸屬變化的,異議人可以依據生效裁判文書,向保護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